OGQ 統合帳戶服務條款
施行日期:2026年6月1日
關於本譯本。 這是 OGQ 統合帳戶服務條款的繁體中文譯本。原文以韓文撰寫。若您 發現兩者有任何差異,請透過 support@ogq.me 告知我們,以便更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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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 章 總則
第 1 條(目的)
感謝您使用 OGQ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稱「本公司」)提供的服務。為使您更便利地使用本公司 提供的各類網際網路與行動服務(指 OGQ 市集、OGQ Creator Studio、OGQ Grafolio、 Chat+ OGQ 市集、OGQ Pay,以及本公司於合作通路營運的 OGQ 市集(NAVER OGQ 市集、 SOOP OGQ 市集等),以下合稱「統合服務」或「本服務」),本公司建立了統合登入帳戶 體系,並制定適用於該體系的「OGQ 統合帳戶服務條款(以下稱「本條款」)」。本條款旨在 規定使用 OGQ 統合帳戶服務所必需的權利、義務與責任事項、使用條件與程序等基本事項。
第 2 條(用語定義)
本條款所用用語的定義如下。
OGQ 統合帳戶:指本公司所定的登入帳戶方針,使本公司提供的各項服務得以一組登入帳戶 與密碼管理會員認證、會員資料變更、註冊與退出等。
會員:指於適用 OGQ 統合帳戶的各項服務或 OGQ 統合帳戶網站同意本條款並使用 OGQ 統合帳戶之人。
服務:指本公司提供之使用「OGQ」品牌的服務,或以 OGQ 統合帳戶使用的服務。
OGQ 統合帳戶資料:指本公司為使用 OGQ 統合帳戶所定的必填或選填資料,即會員得於 OGQ 統合帳戶網站或各項服務內的 OGQ 統合帳戶設定介面自行確認、變更等加以管理的 會員資料。
第 3 條(條款的效力及變更)
本公司將本條款的內容公告於網站或各項服務的介面,或以其他方式公告,並對所有同意 本條款的會員發生效力。
本公司必要時得於不違反《約款規制法》《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》《資訊通信網利用 促進及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》(以下稱「資訊通信網法」)等相關法令的範圍內修訂本條款。
本公司修訂條款時,將明示適用日期與修訂事由,自修訂條款適用日的30日前起至適用日 前一日,與現行條款一併公告。但對會員不利的條款修訂,除公告外,並將於一定期間內 透過服務內郵件、登入時的同意視窗等電子方式明確通知。
本公司依前項公告或通知修訂條款時,已明確公告或通知會員若於30日期間內未表示意思 即視為已表示意思,而會員未明確表示拒絕者,視為會員已同意修訂條款。
會員不同意修訂條款者,本公司不得對該會員適用修訂條款的內容;此時會員得終止使用契約。
第 4 條(條款未盡事項的規定)
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,依相關法令或構成統合服務之各項服務的使用條款、營運方針及規則 等(以下稱「細則」)的規定。本條款與細則內容衝突時,以細則為準。
市集交易、點數儲值與退款、AI 生成、二次創作、資料空間、全球結算、推薦演算法、全球 授權等各項服務特有功能的相關事項,依該項服務的使用條款與營運方針。會員首次使用該 功能時,將經過單獨的同意程序。
第 2 章 OGQ 統合帳戶使用契約
第 5 條(契約的成立)
OGQ 統合帳戶的使用申請,以會員於各項服務或 OGQ 統合帳戶網站的註冊介面向 OGQ 帳戶 資料輸入一定資料的方式為之。
就第1項的申請,本公司得要求會員透過專門機構進行實名確認與本人認證。會員應提供本人 認證所需的姓名、出生日期、聯絡方式等。
OGQ 統合帳戶使用契約,於會員同意本條款內容後依本條第1項提出使用申請,且本公司對 所輸入的資料完成認證並承諾註冊時成立。
會員以 OGQ 統合帳戶申請使用各項服務時,各項服務使用契約的成立時點為本公司於申請 程序中標示各項服務註冊完成的時點。
第 6 條(OGQ 統合帳戶使用的限制)
本公司原則上依第5條對註冊申請人承諾 OGQ 統合帳戶的使用。但於下列各款情形,本公司得 於該事由消除前保留承諾或不予承諾。
本公司曾依本條款或細則刪除會員 OGQ 統合帳戶者
曾試圖以他人名義或電子郵件等個人資料建立 OGQ 統合帳戶者
未輸入建立 OGQ 統合帳戶所需資料,或輸入虛假資料者
未滿14歲者
認為服務提供的技術面存有問題者
本公司認為基於財務、技術原因有必要採取停止使用措施的其他情形
受本公司停止使用等措施的會員,於該措施期間擅自終止使用契約並申請重新註冊者
其他違反相關法令或違反細則等本公司所定基準者
第 3 章 OGQ 統合帳戶的使用
第 7 條(統合帳戶的提供)
本公司與各項服務連動,於 OGQ 統合帳戶提供的服務內容如下。
統合登入:於適用 OGQ 統合帳戶的各項服務中,得使用以一組 OGQ 統合帳戶與密碼登入的 統合會員認證服務。
OGQ 統合帳戶資料的統合管理:為使用各項服務而統合管理 OGQ 統合帳戶資料。依會員擬 使用之各項服務的類型,得要求透過專門機構進行實名確認與本人認證,並將其保存為 OGQ 統合帳戶資料。
統合服務內資料的自動分享:於會員以 OGQ 統合帳戶註冊的兩項以上 OGQ 自有服務之間, OGQ 統合帳戶 ID、電子郵件、暱稱、大頭貼、本人認證結果、等級、持有資產、活動紀錄等 將為識別會員與確保服務連續性而自動分享。依本項所為的資料分享屬統合帳戶的本質功能, 無須另行同意。但提供資料予外部合作市集(NAVER OGQ 市集、SOOP OGQ 市集等),依第12條 及另行之條款與同意。
本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務
第 8 條(OGQ 統合帳戶服務的變更與終止)
本公司依營業方針於所定時間內提供服務。除另有公告外,本公司原則上全年無休、每日 24小時向使用者提供服務。
於資訊通信設備維護檢修、更換、故障,通信中斷或有營運上相當理由時,需定期檢修等 營運因應時,因天災、戰爭、緊急狀態、服務使用者暴增等無法正常提供服務時,或有其他 本公司無法控制之不可抗力事由時,本公司得限制或中止 OGQ 統合帳戶服務的全部或一部。
依前項中止 OGQ 統合帳戶服務時,將以第13條所定方式對會員通知與公告。但因本公司亦 無法預見或控制之事由導致服務中斷者,無法事先通知或公告。
第 9 條(OGQ 統合帳戶的管理)
OGQ 統合帳戶僅限會員本人使用,不得允許他人使用會員的 OGQ 統合帳戶。會員 OGQ 統合 帳戶之 ID 與密碼的管理責任在於使用者本人。
會員不得將自己的 OGQ 統合帳戶 ID 及密碼提供、公開予第三人或供第三人使用。違反本項 致外洩,或明知第三人使用仍未變更密碼,或非因本公司之過失而因會員應負責之事由致 會員資料外洩者,由此所生之一切責任由會員負擔。
會員得透過 OGQ 統合帳戶網站或各項服務內的 OGQ 統合帳戶設定介面查閱並修改 OGQ 統合 帳戶資料。但部分資料可能無法修改,修改時可能須經額外的本人確認程序。
對於會員未及時修改 OGQ 統合帳戶資料所生之問題,本公司不負責任。
第 4 章 契約當事人的義務
第 10 條(本公司的義務)
本公司不為本條款禁止或違反相關法令及善良風俗之行為,並依本條款之規定盡最大努力 持續、穩定地提供 OGQ 統合帳戶與服務。
本公司應具備保護會員個人資料的安全系統,使會員得安全使用 OGQ 統合帳戶與服務,並 公告與遵守隱私權政策。
對於會員就 OGQ 統合帳戶與服務之使用所提出的意見或申訴,經客觀認定正當者,本公司 應予處理。
第 11 條(會員的義務)
會員不得為下列行為。
於申請使用或變更時記載虛偽事實,盜用或不正當使用其他會員之 OGQ 統合帳戶與密碼, 或使用他人名義之行為
以與本公司提供之 OGQ 統合帳戶服務無關或不合理的要求、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等妨礙 本公司業務之行為
損害他人名譽或使其受不利益之行為
損害本公司及其他第三人之名譽、侵害智慧財產權等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權利之行為
於服務公開或張貼猥褻或暴力的訊息、圖片、語音及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之資訊的行為
故意妨礙 OGQ 統合帳戶服務之營運,或登錄、散布導致設備誤動作或破壞、擾亂資訊而妨礙 穩定營運之電腦病毒感染資料的行為
未經本公司同意而複製、修改、散布、銷售、轉讓、出租、提供擔保服務或其所含軟體之 一部,或允許他人使用之行為
未經同意蒐集、儲存、公開其他會員個人資料之行為
其他與上述各款相當,侵害或有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權利之虞,或威脅電子商務秩序之行為
其他違法或不當之行為
第 12 條(個人資料的保護)
本公司依《資訊通信網法》等相關法令之規定,致力保護使用者的個人資料。
個人資料的保護與使用,適用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的隱私權政策。但本公司官方網站以外之 連結網站,不適用本公司的隱私權政策。
會員的個人資料僅於會員同意之目的與範圍內使用,以順暢提供服務。除法令規定或會員 另行同意外,本公司不將會員的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。
第 12 條之2(電話號碼認證及透過通訊錄尋找好友)
會員得於 OGQ Backgrounds 中認證本人的行動電話號碼,並使用利用裝置通訊錄尋找已註冊 會員之功能。此功能為選用,即使不使用,服務其他功能之使用亦不受限制。
本公司處理之項目與方式依隱私權政策 2-8 之規定。會員通訊錄中儲存之他人電話號碼僅以 於會員裝置上轉換後之值傳送,本公司不蒐集其原文。
會員得隨時關閉「允許他人以我的號碼找到我」或解除號碼認證,亦得刪除通訊錄比對紀錄。 於此情形,本公司將依隱私權政策 2-8 之規定,立即銷毀相關資料。
向尚未註冊者寄送之邀請,係由會員本人自其裝置直接傳送,本公司不代會員傳送。該邀請 訊息之責任由傳送之會員承擔。
一個電話號碼僅能連結一個帳戶。會員認證已連結其他帳戶之電話號碼時,因本公司無法確認 該電話號碼之實際使用者,故將該號碼連結至完成認證之帳戶,並解除原帳戶之連結。本公司 將此事通知遭解除連結之會員;解除連結不影響該會員之帳戶、內容及購買紀錄,僅限於透過 通訊錄尋找好友功能。
第 13 條(對會員的通知與公告)
本公司認為對使用 OGQ 統合帳戶或服務有必要,或為改善服務及向會員介紹服務等目的而 對會員為通知時,除本條款另有規定外,得將通知內容傳送至 OGQ 統合帳戶所輸入的電子 郵件。
對全體會員之通知,本公司得於統合服務內公告7日以上,或傳送至 OGQ 統合帳戶所輸入的 電子郵件,以代第1項之通知。
第 5 章 使用契約的終止等
第 14 條(使用契約的終止)
會員擬終止 OGQ 統合帳戶使用契約時,得依本公司所定程序退出會員以申請終止使用契約, 本公司將依法令規定迅速處理。
會員終止契約時,除依相關法令及隱私權政策本公司須保管會員資料之情形外,會員的 OGQ 統合帳戶資料將全部刪除。但透過 OGQ 統合帳戶另行註冊之各項服務內所撰寫的貼文等全部 資料之刪除事項,以該項服務條款的內容為優先。
會員違反本條款所定義務時,本公司得要求改正或改善。會員未採取改正或改善措施者, 本公司得立即終止使用契約。
依本條終止使用契約,不影響本公司與會員之間已發生之權利關係及損害賠償請求權。
第 15 條(退款與撤回申購)
會員得依《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7條及《內容產業振興法》第27條,自付款之日起 7日內要求撤回申購(退款)。但屬於下列任一情形者,撤回申購受到限制。
因會員應負責之事由致內容滅失或毀損者(但為確認內容而毀損包裝等者除外)
會員使用或部分消費內容致其價值顯著減少者
因時間經過致內容價值顯著減少而難以再銷售者
已下載、串流播放或立即使用數位內容者(但可分內容僅就未使用部分得退款)
已依《內容產業振興法》第27條第2項提供試用、體驗版者
縱屬上述撤回限制情形,會員於下列情況仍得要求退款。
本公司未提供試用、體驗版或未提供可用之退款保障手段者
內容與標示、廣告內容不符,或未依契約內容履行者(此時自受領內容之日起3個月內、 自知悉或可得知悉該事實之日起30日內得撤回申購)
因本公司應負責之事由致無法正常使用服務者
已儲值點數(會員於網頁(ogq.me)付款者為 AI 使用量;本條以下同)之退款依下列方式處理。 網頁訂閱每月所提供之 AI 使用量,依《OGQ 市場服務條款》關於定期訂閱退款之規定退款。
未使用點數:自付款之日起7日內全額退款;逾7日者,扣除付款方式手續費及退款 所需之合理費用後退款
部分使用之點數:僅就未使用部分退款,已使用部分不在退款範圍
無償發放之點數(活動、促銷、獎勵發放部分):不在退款範圍
退款申請依本公司所定程序([設定 > 付款紀錄] 或 support@ogq.me)處理;本公司自受理 退款申請之日起3個營業日內決定是否退款,並於7個營業日內完成退款處理。
退款原則上退回會員付款時使用之同一付款方式。但無法以同一付款方式退回者,得於取得 會員事先同意後以替代方式退回。
因本公司應負責之事由致服務中斷、會員無法正當使用之期間,本公司得依剩餘使用期間 比例退款,或以等值之替代服務或點數(網頁付款之會員為 AI 使用量)予以補償。
本條未規定之退款、撤回申購相關事項,準用《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》《內容產業振興法》 《消費者基本法》及相關法令與公平交易委員會告示《內容使用者保護指引》。
第 16 條(損害賠償)
雙方當事人違反本契約所定義務致生損害者,得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。但本公司對第17條 [本公司的免責]所列損害不負責任。
於法令允許之限度內,本公司對與服務相關但未於本條款明示之任何具體事項,不為約定 或保證。
第 17 條(本公司的免責)
因天災或與之相當之不可抗力致無法提供服務者,本公司免除服務提供之責任。
對因會員應負責之事由所致服務使用之障礙,本公司不負責任。
對會員就服務所刊載之資訊、資料、事實之可信度、正確性等內容,本公司不負責任。
會員之間,或會員與第三人相互之間透過服務為交易等者,本公司免除責任。
對於免費提供之服務的使用,除相關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,本公司不負責任。
對第三人非法連線或利用本公司伺服器所生之損害、妨礙向伺服器傳輸或自本公司伺服器 傳輸所生之損害、傳送或散布惡意程式所生之損害,本公司不負責任。
第 18 條(爭議的解決)
本條款或服務受大韓民國法令規範並據以履行。因服務之使用而於本公司與會員之間發生 爭議時,雙方將誠信協商解決。仍未能解決者,得向民事訴訟法所定管轄法院提起訴訟。
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(含電子郵件)同意,會員不得將本契約項下之一切權利與義務轉讓、 委任予第三人,或提供作為擔保之用。
附則
本條款於2026年6月1日公告,自2026年6月1日起適用。
附則(修訂)
本次修訂條款於2026年9月27日公告,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之2026年10月27日起適用。
本次修訂係為與隱私權政策之修訂(2-8 透過通訊錄尋找好友、4-2/4-5 跨境傳輸)一致其 施行日期,適用第3條所定適用日前30日公告之期間。
有關電話號碼認證之條文(第12條之2)未納入本次修訂。 該功能目前不提供;將於 其啟用前至少30日另行修訂並公告。
附則(修訂)
本次修訂條款於2026年10月13日公告,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之2026年11月12日起適用。
本次修訂係新設有關電話號碼認證及透過通訊錄尋找好友之條文(第12條之2),與隱私權政策 2-8 之修訂施行日期相同,適用第3條所定適用日前30日公告之期間。
附則(修訂)
本次修訂條款於2026年10月17日公告,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之2026年11月16日起適用。在此之前, 適用本次修訂前之條款。
本次修訂係明定會員於網頁(ogq.me)付款者,退款與補償之對象為「AI 使用量」而非點數 (第15條),與同日《OGQ 市場服務條款》之修訂(新設第11條之2)施行日期相同。行動應用程式 付款之點數退款基準不變更。